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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石某某、钟某与吴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上诉人石某某、钟某因与吴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某某、钟某,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连振华

审判员郭毅勇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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