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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693号

原告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玉玺,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孔某某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于2001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并多次分居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被告陪嫁品有:菲利浦29寸彩电一台、格力分体空调一台,新飞冰箱一台,双方共同财产有豫x捷达轿车一辆,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原告孔某某要求离婚,被告潘某某同意离婚。

二、豫x捷达轿车一辆归孔某某所有,菲利浦29寸彩电一台、格力分体空调一台,新飞冰箱一台归被告潘某某所有。

三、其它双方不再争执。

四、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孔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书水

审判员王旭辉

审判员尚春鸿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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