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玉玺,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孔某某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于2001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并多次分居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被告陪嫁品有:菲利浦29寸彩电一台、格力分体空调一台,新飞冰箱一台,双方共同财产有豫x捷达轿车一辆,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原告孔某某要求离婚,被告潘某某同意离婚。
二、豫x捷达轿车一辆归孔某某所有,菲利浦29寸彩电一台、格力分体空调一台,新飞冰箱一台归被告潘某某所有。
三、其它双方不再争执。
四、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孔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书水
审判员王旭辉
审判员尚春鸿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