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蔡县万通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蔡县龙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公司)与上蔡县万通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上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龙祥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祥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万通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复查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另查明,龙详公司于2008年2月29日已向本院申请再审,在审查中,龙详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2008)驻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龙详公司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是正确的,龙详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能成立。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之规定判决被申请人万通公司返还龙详公司15万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龙详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详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明
代理审判员张冰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