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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徐某诉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曾用名徐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郭某某、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某某、徐某预交的二审诉讼费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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