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蔺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岈山乡X村新庄X号。
委托代理人杜贺岭,河南展志(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遂平县红十字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院院长。
申请再审人蔺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遂平县红十字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法院2008年10月9日作出的(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蔺某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认为原调解书从起诉书的制作、立案、到开庭制作调解书都是由被申请人遂平县红十字医院一手操办的,申请人只有摁指印的行为,没有参与意见的权利,原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
被申请人遂平县红十字医院辩称,本案是在原审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原调解书合法有效,应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查明,本案申请再审人没有提供本案生效调解书调解有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证据。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蔺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明
代理审判员张冰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