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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宋某某与再审申请人武某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焦民再终字第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某县X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某县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再审申请人宋某某与再审申请人武某县X乡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某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5日作出(2006)武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2006)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某某与武某县X乡建设工程公司均不服,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0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0733、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宋某某,再审申请人武某县X乡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武某县人民法院(2006)武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赵彩霞

审判员付明亮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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