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某县X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某县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再审申请人宋某某与再审申请人武某县X乡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某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5日作出(2006)武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2006)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某某与武某县X乡建设工程公司均不服,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0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0733、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宋某某,再审申请人武某县X乡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武某县人民法院(2006)武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赵彩霞
审判员付明亮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