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屈某某与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某某。

委托代理人宁国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俊,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宏潮,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苏某某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屈某某自愿于2009年11月8日前还苏某某欠款总额的一半4万元;余款4万元,以及屈某某自愿多付的3000元,屈某某于2010年2月8日前全部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苏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王怡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杨学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