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某某。
委托代理人宁国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俊,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宏潮,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苏某某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屈某某自愿于2009年11月8日前还苏某某欠款总额的一半4万元;余款4万元,以及屈某某自愿多付的3000元,屈某某于2010年2月8日前全部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苏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王怡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杨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