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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重婚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卜某控诉原审被告人袁某某、崔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0)滑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崔某某无罪;解除被告人袁某某与崔某某的非法婚姻关系。自诉人卜某以“原判量刑轻”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袁某某以“不构成重婚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李东华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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