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卜某控诉原审被告人袁某某、崔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0)滑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崔某某无罪;解除被告人袁某某与崔某某的非法婚姻关系。自诉人卜某以“原判量刑轻”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袁某某以“不构成重婚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李东华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宁宁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