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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27岁。

被告邱某,女,25岁。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2009年10月,被告与他人一同外出,至今无音信。原、被告之间已无夫妻感情。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归原告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

被告邱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陈某豪。2009年10月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亦离家外出,经原告及家人多方寻找,至今无音信,由此酿成本案纠纷。同时查明,在原告外出务工,被告私自外出期间,原被告婚生子一直随原告家人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原告身份证、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上蔡县X乡X村委证明,证人陈某魁、陈某停的当庭证词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履行夫妻义务。而被告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于2009年10月离家外出无音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外出无音信,原被告婚生子一直随原告家人生活,以原告抚养为宜。关于子女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本院亦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邱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陈某豪由原告陈某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志远

代理审判员张新卫

人民陪审员尼文龙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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