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建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带着妻子陈某某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X乡X村通公路X路段时,将对面步行的被害人李秀珍撞伤,被告人秦某某立即租车将被害人李秀珍送往医院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秦某某无驾驶证,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秀珍在没有划分车行道的道路上行走时未靠路边行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双方在信阳市平桥区X乡X村民委员会见证下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人李秀珍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已付清;被害人李秀珍亲属不再追究秦某某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交通肇事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信阳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明、民事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认罪态度好,能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某策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陶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