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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0年6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06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月16日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08年9月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2008年12月3日入信阳市监狱服刑,2010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嫌涉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0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监刑诉[2O1O]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O1O年9月2O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信阳监狱服刑期间不服管理,分别于2O1O年2月2誒⑷怠拢苍矗眨⑷贰拢对眨肴谭诵比钤世统窈饩鸷浇⑸瘛蚓⒕蕖鹤凑⒅础狗罚蚺獯鸷浇⑸蕖鹤螅缓勘星菩ⅲ植鸱槐乇战迨瘴⑷摺掌⑷迨瘴H帷┨す葜芯挥姹烁木┑龉唬Ρ撕奕鹤⒋狻鸷浇⑸颉木碌龀ぃ酥巳岬⒘贰なf、刘某、孙某某、任某某、许某某、湛某某、毛某某、王某某、黄某乙、温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伤情照片、物证照片,罪犯禁闭审批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信阳监狱证明等。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四)项之规定,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辨称,其没有无故不出操,进门喊了“报告”。

经审理查,(一)、2010年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信阳市监狱服刑期间,在生产车间,因服刑人员李某召随地吐痰,其出言不逊与李某召发生口角后厮打,即当场使用生产工具打伤李某召头部,执勤民警衡某某上前制止,亦遭到殴打,后被强行制服。经监狱批准依法将其禁闭十五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衡某某、温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0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未出工间操,狱政管理科执勤民警沈某巡查发现,问其为何不出工间操时,被告人胡某某不服从管理并大声顶撞说:“你兴啥子呀!”民警沈某用对讲机叫来监管警察后,胡某某仍大喊大叫,态度蛮横。后经监狱批准依法将其禁闭七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0年7月6日17时许,信阳市X排卫生科民警邹某带领信阳市肿瘤医院四名医务人员在狱内卫生室给服刑人员看病,在室外等候的被告人胡某某,未经允许某未喊报告,便推门入室称上次医生给开的“氟派酸”不是治拉肚子的药,扬言就不参加监狱生产。邹某向其讲明“氟哌酸”是治拉肚子的药,被告人胡某某却大声顶撞说:“我说氟哌酸不治拉肚子就不治,我就不给他干活(即不参加监狱生产)”。为保证医务人员的顺利工作和人身安全及正常的监管秩序不受破坏,邹某即让被告人胡某某离开卫生室。邹某推其出去时,被告人胡某某突然对邹某实施暴力拳打脚踢,邹某欲抓其双手制止,被告人胡某某将其右腿警服撕破。胡某某继续高声叫骂,在场警察毛某某及服刑病犯任某某等人上前协助制止,亦遭到被告人胡某某拳打脚踢。后在众人合力下,才将被告人胡某某制服。看病被迫中断。邹某被打致身体多处受伤,后在本卫生室进行了消炎治疗。后经监狱批准依法将其禁闭十五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邹某某陈述,证实其带信阳肿瘤医院的医生正在给犯人看病,胡某某推门而入,说“上次拿的氟派酸不是治拉肚子的药,不给看病,就不干活”等。为保证医护人员的安全,其把胡某某拉出去时,胡某某对其裆部抓、踢,致右腿警服被撕破。警察毛某某、犯人任某某上前制止亦遭到胡某某的拳打脚踢。后众人合力才将胡某住。看病被迫中断。

2、邹某某伤情照片,证明了邹某被抓伤及衣服撕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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