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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詹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于2010年9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于2010年9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詹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乔晋芳,被告人吕某某、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詹某某在本市二七区X街经营的性保健用品店内,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每张2元的价格将200盘DVD光碟贩卖给李x,后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其中170盘DVD光碟中均有淫秽内容。现赃款、赃物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及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二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李x、李xx、王x的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詹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以及二人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某某、詹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DVD光碟170张,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悔罪情节明显,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二人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詹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君

审判员武巧玲

审判员金永毅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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