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张某某之夫。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09年4月7日向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各项损失x.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7月18日19时许,原被告因排水问题产生争执,并发生打架,原告于2008年7月18日至2008年7月24日在延津县人民医院眼科住院治疗,共住院六天,住院花费907.20元,2008年7月18日门诊花费60元,住院期间一人护理,护理人员为农民。延津县公安局对被告作出了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延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室对原告的眼部伤情进行了鉴定,评为轻微伤。对原告的右手小指骨折情况未作损伤程度评定。原告为进行伤情评定,花照相费40元,鉴定费180元,原告为治疗需要花交通费12元。2008年河南省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454元,新乡市行政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

原审法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眼部受伤,对原告为此所受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由于被告是未成年人,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王某乙承担。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的数额及计算方法如下:医疗费:住院费907.20元,门诊费60元;误工费、护理费均为:4454元÷365天×6天=73.2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天×10元=60元,交通费12元;鉴定费180元;照相费40元。原告的伤情为轻微伤,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在2008年7月24日出院后,于2008年7月28日又以右手指外伤住院治疗,该手指受伤是否被告所致,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予以证明,故对此次原告住院的相关费用,不应由被告予以赔偿。对原告提供2008年7月24日后的六张门诊收费单据,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其他证据证明因何种原因所花,也不应由被告予以赔偿。案经调解无效,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甲的监护人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967.20元,误工费73.20元,护理费73.2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元,交通费12元,鉴定费180元,照相费40元,共计1405.6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5元。

王某甲上诉称:上诉人家里盖房拉土从被上诉人家门口的路上经过,被上诉人却在路上挖个沟不让过车,上诉人去填坑时遭到了被上诉人的阻拦,上诉人并未殴打被上诉人;学校的保卫科长赵国胜出具证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并未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上诉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张某某辩称:上诉人将砖堆放在答辩人门口,造成答辩人门口积水无法行走,答辩人让上诉人拉土抬高路面,上诉人不管,双方发生争执,上诉人用拳头把答辩人打倒,造成答辩人眼部、小指受伤,答辩人没有还手也不存在过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甲与张某某因排水问题发生争执,事后经延津县公安局介入调查,以延公(胙)决字[2008]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王某甲将张某某打伤的侵权事实,原审据此判决王某甲对张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王某甲主张其没有殴打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某卿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书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