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杨某(曾用名杨某丰),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于1993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子于X年X月X日出生,婚生长女于X年X月X日出生。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由原告高某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立文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