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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马某甲与马某乙、马某丙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183号

原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马某乙,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马某丙,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马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甲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陈瑜

人民陪审员翟立国

人民陪审员常志国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刘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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