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
第三人长岭县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司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粮食局工业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闫喜宝
审判员陈瑜
代理审判员王彬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吴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