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亚东,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某某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常立彬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