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长岭县人民法院:赵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692号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国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8年5月7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协议婚生女孩王某源(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自行抚养,现因被告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女孩王某源的抚养权。经询问,被告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从2009年3月27日开始,婚生女孩王某源由原告赵某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曹国安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庆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