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国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8年5月7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协议婚生女孩王某源(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自行抚养,现因被告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女孩王某源的抚养权。经询问,被告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从2009年3月27日开始,婚生女孩王某源由原告赵某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曹国安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