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段某某诉任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沈均厚,罗山县司法局龙山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任某,女,

原告段某某诉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均厚、被告任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6日在罗山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没经原告同意,擅自单方作了人流,同时被告借婚姻大肆向原告索要钱财,给原告家庭造成生活困难,现请求判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退还彩礼x元及其它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怀孕但原告经常打被告,本人才作了人流,现同意与原告离婚,关于彩礼问题,其婚前是收了部分彩礼,但结婚时均已购置陪嫁财产陪给了原告,不同意再退彩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6日双方在罗山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被告怀孕,被告称原告经常打被告,并以医生说小孩不能要为由作了人流。尔后双方发生了矛盾,并于2009年清明节后不久开始分居至今,被告为与原告结婚其认可婚前收取原告给付彩礼3.6万元,但又称其结婚时用该钱购置陪嫁物品如电动车、沙发、电视机、洗衣机及床上用品陪嫁给了原告,在原告去被告娘家时亦收取了被告父母给付的部分钱物。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原告称因结婚借其舅及其妹各x元,被告不予认可,同时原告称同被告索要彩礼结婚后,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并提供其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罗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罗山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经调解无效的,可准许离婚。本案中,双方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共同债务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又无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确认。关于彩礼纠纷因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原告虽提供其所在村委会证明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但该证据系单一证据,无其它证据印证,且证明家庭十分困难的原因系经商造成,同时双方认可被告用其所收部分彩礼购置了陪嫁物品,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被告要求原告退还陪嫁物品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段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段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祁怀志

审判员高控

人民陪审员潘再书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前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