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瑜,民权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依法向被告李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给双方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定婚,1999年10月25日在双方互不了解的情况下在北关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特别是双方外出务工期间,被告听信他人言语,对原告存有疑心,经常殴打原告,原告当时考虑到离婚可能对两个孩子的成长不利,原告宁可自己受委屈,不想伤及无辜的孩子,可近两年被告对原告殴打更为厉害,几天前在原告娘家被告持螺丝刀将原告头部、手部多处扎伤。原、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特别是近两年多次对原告殴打,导致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由原告抚养,李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并赔偿因殴打原告造成的损失。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1、结婚证一份;2、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各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及双方的身份和婚生子的基本情况。第二组:1、照片20张;2、大连市中心医院耳鼻喉科报告单一份;3、大连市中心医院门诊医疗手册一本;4、2009年12月28日民权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三份;据此证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多次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多次、多处受伤,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和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二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能相互印证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9年10月5日在民权县X镇人民政府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婚礼仪式,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共生育二子,长子李某,X年X月X日出生,次子李某,X年X月X日出生,现均随被告生活。原告的婚前财产有:三组组合条几一套、缝纫机一部、大衣柜一件、写字台一张。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门楼一间、大杰士牌洗衣机一部、煤气灶一套。2009年12月28日在原告娘家被告用螺丝刀将原告的头部、手部多处扎伤。
另查明:2009年民权县X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770.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且被告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多次受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两个孩子现均随被告生活,且原告表示不愿意抚养两个孩子,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两个孩子均应由被告抚养,由原告负担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至两个孩子18周岁为止,抚养费的数额应按民权县X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本院酌x%的比例计算,故被告应给付原告两个孩子抚养费的数额为3770.4元x%×〔(x%+(18-9)]=x.0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返还婚前财产及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当事人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请求,因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李某、次子李某均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抚养费x.04元;
三、原告朱某某的婚前财产三组组合条几一套、缝纫机一部、大衣柜一件、写字台一张及婚后共同财产门楼一间、大杰士牌洗衣机一部、煤气灶一套归被告李某某所有;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玉海
审判员张涛
审判员佟立新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葛运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