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县第一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校副校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略)第一小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该校副校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富,河南义仁(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扶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甘某某,该局法规监察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阮观珍,新县法律援助中心(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干部,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田庆勇,河南庆勇(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陈新强,新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新县第一初级中学、(略)第一小学因诉被上诉人新县国土资源局、李某某、江某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0)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县第一初级中学委托代理人孙某某,上诉人(略)第一小学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富,被上诉人新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甘某某、阮观珍,被上诉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田庆勇,被上诉人江某委托代理人陈新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0)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代理审判员陈鑫
代理审判员阮晓强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训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