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南南都(略)事务所(略)。
再审申请人徐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年1月15日作出的(2007)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逼迫我出据的欠条是被申请人参加传销组织交付上线的传销款,申请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2、原审庭审未通知申请人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答辩称:1、申请人因做生意借被申请人现金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申请人称系传销款和被逼迫出具借条没有证据证实。2、原审经传票传唤申请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1、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且原审在庭审后询问申请人时申请人对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申请人称欠款系传销款,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但申请人未有其他证据印证,根据证据效力,申请人的此条理由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不予采信。2、原审在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和开庭传票,虽然没有在报刊上公告送达,但徐某某从外地回来后,也未提出异议,一审判决承担责任后也未上诉,对申诉人的此条理由也不支持。3、对再审申请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提出的对崔万晓调查笔录中王轶没有参加询问,与事实不符。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徐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书旺
审判员吴明栓
代理审判员马蕊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尹双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