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义马恒力橡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照志,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群礼,河南协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义马恒力橡胶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义马亨利橡胶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照志、被上诉人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群礼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O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