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滑县X镇X路北段。
杨某某申请执行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立案执行。该案经滑县人民法院多次执行,但该案一直执行未果。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提出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系招商引资企业,来自各方的干预较多,滑县法院难以执结该案,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换院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杨某某申请执行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一案由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
滑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内黄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军
审判员王克亮
代理审判员付志明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贾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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