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X,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至2009年6月份,被告人田某在许昌市X路管理局G311线金庙超限检测点工作期间,伙同刘义(另案处理)等人在对超限车辆的监管过程中,在收受领车人现金(田某累计分得现金约x元,案发后此款已全部退回)后,对超限车辆应处罚不处罚,违法放行超限车辆。经鉴定仅2009年4月27日至2009年6月29日就少罚款369.14万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等人的证言、许昌市X路管理局证明、司法会计鉴定书、罚没收据、投案自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许昌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田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原审被告人田某上诉称:原判认定的司法鉴定结论程序违法,依据不足,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量刑重。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明田某犯罪事实的所有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作为超限车辆检测点工作人员,在对超限车辆监管过程中徇私舞弊,违法放行超限车辆,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田某的上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查丰岭
审判员徐小燕
代理审判员王立珂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