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1980年9月21生,汉族,前郭县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姜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被告姜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姜某甲、姜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自负63元,剩余62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赵丽杰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田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