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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982号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大安市人,农民。

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宝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于2009年3月11日登记结婚,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二、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明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宝金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万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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