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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2010年6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苗某某,河南路德(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指定本院管辖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为注册成立安阳市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验资资金。2007年10月初,向安阳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经理王某某(另案处理)提出,借该供应站公款x元用作验资资金。王某某安排该供应站吴XX办理借款。2007年10月12日,吴XX从该供应站基建款中借给张某某x元。张某某将此款用于验资后,2007年11月9日将此款全部归还。

被告人张某某成立安阳市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进货急需资金,向安阳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经理王某某提出,借该供应站公款x元。王某某安排该供应站吴XX办理借款。2007年12月25日,吴XX从该供应站基建款中借给张某某x元。张某某将此款用于进货,2007年12月27日将此款全部归还。

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应构成挪用公款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使用时间较短,案发前全部归还,未造成实际损失,望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为注册成立安阳市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验资资金;便向安阳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经理王某某(另案处理)提出借用供应站公款x元用作验资资金。随后,王某某安排该供应站工作人员吴XX办理借款事宜。2007年10月12日,吴XX从该供应站基建部门管理的资金中支出现金x元借给张某某个人用于注册资金验资。2007年11月9日张某某将此款全部归还。

被告人张某某成立安阳市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因进货急需资金,便向安阳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经理王某某提出需借用供应站公款x元;随后王某某安排该供应站工作人员吴XX办理借款事宜。2007年12月25日,吴XX从该供应站基建部门管理资金中支出现金x元借给张某某个人用于购货使用。2007年12月27日张某某将此款全部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其为注册成立安阳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及购货急需资金分别于2007年10月初和12月向安阳纺织品供应站经理王某某提出借款,王某某从安阳市纺织品供应站基建部门管理资金两次挪用现金47万元,借给其使用的事实。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某为注册成立安阳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购货急需资金分别于2007年10月初和12月向其提出借款,其挪用安阳市纺织品供应站基建部门管理的资金47万元借给张某某使用的事实。证人吴XX证言证实2007年10月初和12月,王某某安排其从安阳市纺织品供应站基建部门管理的资金中两次借给张某某47万元的事实。吴XX提供的账目记录及安阳市X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文明分社账目、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活期存款查询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安阳东区支行活期存款查询信息及建设银行存取款凭条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归还公款时间。另有安阳市纺织品供应站和安阳市远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阳市远大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材料、河南郑兴会计事务所验资证明、王某某职务证明及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挪用公款的使用人与挪用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王某某(另案处理)职务上的便利,明知系公款,仍然挪出后其个人予以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核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所参与挪用公款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挪用公款时间较短,均于案发前归还。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刚

审判员邢黎静

代理审判员宁丽霞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牛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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