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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高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31岁。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0年7月20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0月12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男,32岁。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0月12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高某分别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高某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作为许昌市王庄超限超载检测站二中队中队长,在2009年11月23日至2010年1月15日值班期间,本应带领本中队工作人员对过往超限超载车辆按照标准进行处罚,但其为了单位及自身利益,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过往超限超载车辆仅收取20元检测费,不罚款或少罚款就放行,致使大量超限超载车辆未罚款或少罚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x元。被告人唐某某在2008年9月至2009年4月五次收受禹州市货车车主蔡某锋贿赂,共计5000元,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蔡某锋的四辆拉煤车提供方便,对其车辆超限不予检测与罚款。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被告人高某作为许昌市王庄超限超载检测站副站长,在2009年11月24日至2010年1月5日担任值班主任期间,应当对值班人员对超限超载车辆只收取20元检测费,不罚款或少罚款就放行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纠正,但由于其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值班人员的违法行为不管不问,致使大量的超限超载车辆没罚款或少罚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x元。

被告人唐某某2010年7月20日自动到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滥用职权、受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某、范某某、杨某、郭某某、刘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屈某某证言、鉴定结论书、河南省车辆超限载治理工作办公室文件、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值班记录、二被告人任职证明、监控室主任、副主任、班长职责、河南省统一罚款收据、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不管不问,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唐某某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俊杰

审判员张东海

代理审判员梁丽娟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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