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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诉被告陈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女,1976年2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

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7月生

原告贾某诉被告陈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贾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2日在淮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原告前去探望其女,多次遭到被告及其家人的拒绝,原告多次彻夜难眠,为实现对其女探望和生育之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根据原告贾某陈某、举证及庭审情况,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08年12月12日原、被告在淮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女陈某洁由原告抚养。2009年5月21日原、被告经息县司法局岗李店司法所达成补充协议,陈某洁由被告抚养,原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现被告违背双方补充协议中的第二条约定,为此,原告多次前去探望孩子,被告不让探望小孩而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署假、寒假两次逗留或探望孩子。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小孩探望权有约定,予法有据。原告探望孩子遭到被告拒绝,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贾某于每年的署假、寒假期间逗留式探望陈某洁各一次,每次不得超过一天。陈某某不得拒绝。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胜明

审判员张明光

审判员任远庆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赵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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