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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32岁。1999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0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减刑后于2003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封市X乡康乐网吧门前,趁人不备,盗窃一辆红色中华牌125型两轮摩托车(豫x),随后在过马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董某某供述;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价值鉴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1年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素芹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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