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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56岁。2010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曹某某见楼道内的电表箱没有锁,便乘机将自家电表卸掉,私自改变计量电表电流的线路,致使电表计量少于曹某某家的实际用电量。后经开封市质量技术鉴定检验测试中心鉴定,被告人曹某某改后的电表慢82.2%,致使被告人曹某某在2008年10月至2010年7月期间共窃电量为x,鉴定价值为2511元。

案发后,被告人按开封市供电公司的要求缴纳了补交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曹某某供述;报案材料及证人证言;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结果通知书;价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主动退赃,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10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素芹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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