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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无故殴打本村村民陈xx五人。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无故在本村村民陈xx、郑xx、陈xx家门前屋后挖沟。2004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无故刮付xx家的树皮。上述行为引起广大村民的不满,影响极坏。

2006年,被告人陈某某无故辱骂其嫂子朱xx,2009年四五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因要吃尹店乡伙房里准备招待客人的鸡蛋,王xx劝阻不让吃,被被告人陈某某辱骂一顿。

2008年12月13日,民权县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到尹店乡X村办理房产证,被告人陈某某阻止其办理,并以此为由上访。

2009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河南省公安厅信访接待室门前拦截过往车辆,大声呼喊,影响极坏。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不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2004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无故殴打本村村民陈xx五人。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无故在本村村民陈xx、郑xx、陈xx家门前屋后挖沟。2004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无故刮付xx家的树皮。上述行为引起广大村民的不满,影响极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殴打陈某x的证据

1、陈某x陈某及伤情照片,证明2004年农历7月20日,陈某某将陈某x打伤。

2、陈某x、谢xx证言,证明2004年秋季陈某某将陈某x打伤。

3、陈某x证言,2004年秋天一天,听邻居说陈某某将陈某x打伤。

(二)、殴打陈某x、陈某x的证据

1、陈某x、陈某x的陈某,证明约四年了,其父子被陈某某无故殴打。

2、陈某x等证言,证明陈某某无故殴打陈某x、陈某x。

3、陈某某供述,约十余年的时间,因不让陈某x的父亲在公家地上盖厕所,将陈某x耳朵打流血、照陈某x腰部打一棍。

(三)、殴打陈某x的证据

1、陈某x陈某,证明约四五年了,陈某某无故将其打伤。

2、证人陈某x、陈某x、陈某x、陈某x、陈某x,证明四五年前陈某某,将陈某中打伤住院,陈某国证明时间是2005年。

3、陈某某供述,1985年其用铁锨朝陈某x头上打一下。

(四)、殴打陈某x的证据

1、陈某x陈某,2005年5月底在尹店乡卫生院无故被陈某某打一顿。

2、陈某六x、陈某x、谢xx证言,证明四年前陈某某在尹店集将陈某x打伤住了几天院。陈某x、谢xx证明没有给陈某某调解过此事。

(五)、在陈xx、郑xx、陈xx家房前屋后挖沟的证据。

1、陈xx陈某,其陈某三四年前陈某某无故在其房后挖一约四间房长二尺宽、一尺深的沟。

2、陈xx、杨xx、郑xx、谢xx等的证言,均证实2005年春季,陈某某在陈xx、郑xx家门前挖沟,在陈xx家房后挖沟的事实。

(六)、刮付xx家树皮的证据

1、付军英陈某,其陈某约三四年前,陈某某将其家的一棵大杨树的树皮刮掉。

2、蔡xx等证言,均证明三四年前秋季,陈某某将付xx家的大杨树皮刮掉,付军英问陈某某为什么刮她家的树皮,陈某某拿起斧子追着砍付xx的事实。

3、陈某某供述,其供述1997年因付xx的树长在陈某某家的坑里,就将付xx家一搂多粗的杨树皮刮了。

二、2006年,被告人陈某某无故辱骂其嫂子朱xx,2009年四五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因要吃尹店乡伙房里准备招待客人的鸡蛋,王xx劝阻不让吃,被被告人陈某某辱骂一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辱骂朱xx的证据

1、朱xx陈某,证明三四年前,陈某某在朱xx家房后挖土,朱xx问为啥,陈某某就辱骂朱xx的事实。

2、陈某群的证言,证明2006年农历8月份一天,陈某某辱骂朱xx的事实经过。

(二)、辱骂王xx的证据

1、王xx的陈某,其陈某了陈某某闹事骂人的事实经过。

2、黄xx、王x证言,证明2009年四五月份,陈某某在乡政府因吃鸡蛋骂王xx的事实。

三、2008年12月13日,民权县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到尹店乡X村办理房产证,被告人陈某某阻止其办理,并以此为由上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王xx、李xx、陈xx、谢xx等证言,证明陈某某不让房管局工作人员给徐庄村X村民办房产证的事实。

2、吴xx、赵xx证言,证明因给徐庄村X村民办房产证陈某某上访,在上访时被训诫。

3、陈某某供述,其供述2009年9月份阻止房管局工作人员给徐庄村X村民办房产证,后因此上访的事实经过。

四、2009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河南省公安厅信访接待室门前拦截过往车辆,大声呼喊,影响极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蒋xx、徐xx、田x、王x证言,证明陈某某去省公安厅上访,拦截过往车辆,大声呼喊的经过。

2、行政拘留书、刑事判决书、证明陈某某因上访被行政拘留15日,因寻衅滋事2008年6月28日被判处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以上证据,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出示,证据确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陈某某对以上证据均不予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无理挑起事端,滋生事非,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㈣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12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某敏

审判员彭宗国

人民陪审员张万亮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赵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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