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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义马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女,汉族,38岁。

委托代理人:赵某,河南天保(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崤山路中段北侧X号。

负责人:韩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剑锋,河南天地(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马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千秋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红芳,河南仰韶(略)。

上诉人付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马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0)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剑锋,义马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红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0)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由上诉人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8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任安生

审判员杨凯民

代审判员赵某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牛晓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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