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8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8月6日被转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3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到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东段工地上盗窃6编织袋的建筑用钢卡共计188个,被告人杜某某被当场抓获。经评估被盗钢卡价值1316元。被盗钢卡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曹某某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杜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赃物已追回,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0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