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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卢氏县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汉族,42岁。

委托代理人:杨银学,河南宇萃(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X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地矿局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强、张某,河南恒翔(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卢氏县X巷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银学,卢氏县X巷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屈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6元,由上诉人曹某某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任安生

代审判员陈巍

代审判员赵曜

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牛晓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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