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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某及邓州市兵村石料加工厂为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寇军荣,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X村石料加工厂。

负责人杨某某,该厂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李德霞,邓州市司法局花洲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周某某及邓州市X村石料加工厂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7)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寇军荣,上诉人邓州市X村石料加工厂委托代理人李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7)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锡敏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薛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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