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9年9月1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9月25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2009年11月27日由新乡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某,河南恒升(略)事务所(略)。
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牛某某违法所得的7万元赃款予以追缴。宣判后,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年八月三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文丽、杨玉彬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崔海成
审判员周迎宾
审判员吕晓东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孟德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