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秋星,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建飞,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成年,汉族,义乌市桃园铝材加工店业主,经营地址义乌市X路物资市场南边。
被告佛山市南海桃园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区X镇石泉管理区X村。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余某、被告佛山市南海桃园铝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4405元,由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虞惠珍
审判员陈立伟
审判员杨建进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