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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余某、佛山市南海桃园铝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10-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332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秋星,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建飞,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成年,汉族,义乌市桃园铝材加工店业主,经营地址义乌市X路物资市场南边。

被告佛山市南海桃园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区X镇石泉管理区X村。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余某、被告佛山市南海桃园铝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4405元,由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虞惠珍

审判员陈立伟

审判员杨建进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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