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冷水滩区X路X号。
被告唐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冷水滩区X路。
被告永州市XX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XX,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XX支公司
负责人陈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唐XX(波)、永州市XX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告唐XX(波)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唐XX银行存款x元。现原告胡XX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唐XX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周国靖
审判员袁晖
人民陪审员周芳武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