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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身为郸城县X路政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具体负责S329线,对工作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确保S329线安全畅通。因公路堆放有障碍物,造成交通事故发生,致使王xx等四人死亡的后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xx、黄xx、褚xx、贾x、王xx、王xx、李xx、王一x、王二x、王三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事故照片、尸体检验记录、车辆痕迹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郸城县X路局会议记录、交通行政执法委托书、郸城县X路局证明、(2009)

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身为国家机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助理审判员赵冰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梁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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