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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封选波,张世辉,均系灵宝市尹庄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平,河南华灵(略)事务所(略)。

杨某甲因与杨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O)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封选波、张世辉;被上诉人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2630元,杨某甲已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任安生

审判员杨某民

审判员赵曜

二0一0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牛晓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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