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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53岁,汉族,高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55岁,汉族,淮阳建设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40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47岁,汉族,高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郑齐,淮阳县法律服务中心职员。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张某乙,被上诉人张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郑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史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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