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朱某某和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经常吵架,现已分居三、四年之久,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王某某的婚姻关系。
被告王某某未提供答辩意见。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证实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0日经开封县人民政府民政所登记领取结婚证。2、开封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长期分居,现已分居三、四年之久。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未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2月20日经开封县人民政府民政所登记领取结婚证结婚。由于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经常吵架,现原、被告已分居三、四年之久。庭审中,因王某某缺席,致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与王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现二人分居生活已三、四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诉请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贵
审判员秦晓歌
审判员董合义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