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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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4月23日因给他人代购毒品被长葛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6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4月底至5月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与被害人徐某某订婚为由,骗取现金6500元、黄某首饰价值3799元、衣服价值1000余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又以徐某某要办登记手续为由,再次索要x元彩礼,见对方不拿钱,便断绝联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亲属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某、证人陈XX、徐XX、李X李XX、戴XX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收款收据、购物单、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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