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甲与被告卢氏县卢氏县城关镇东南隅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卢氏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又名张某军,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54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54岁。

被告卢氏县X镇东南隅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卢氏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镇长。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卢氏县卢氏县X镇东南隅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卢氏县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张某乙、被告居委会委托代理人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镇政府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原告与被告居委会签定承包荒地协议书,按照约定原告承包位于鸡心滩的荒地6.67亩,期限三年,承包费每年1050元,原告便开始种植树苗。2009年6月政府对城区开发,依法征用了原告承包的土地,按照规定对被征土地附着物每亩补偿1.5万元,县政府将此款交给被告镇政府,原告去领取此款被告知要被告居委会开具证明,但被告居委会拒绝开证明,为此发生纠纷。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青苗补偿款x元或者出具证明,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居委会辩称,原告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双方的合同关系理应到此终止,被告不是土地的开发方和收益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青苗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镇政府提交的答辩状辩称,从程序上讲,被告镇政府不是原告所诉地段的所有人,也不享有该土地的补偿款,同样也没有义务偿付土地补偿款。从实体上讲,应当按照合同上约定的亩数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在承包期内多占的土地属于不当得利,其多占的部分不应列入赔付范围,镇政府也没有出具证明的法定义务,请法庭重视并予以采纳。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收据、承包荒地协议书、土地收储协议书、公告复印件各一份,目的证实原告承包土地被征用的事实以及计算标准。

被告居委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张某甲与居委会签定的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目的证实原告有过错。

被告镇政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居委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并且公告没有印章。原告对被告居委会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应当提交原件。

以上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庭审调查,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庭审调查和上述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08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居委会签定承包鸡心滩荒地协议书一份,由原告承包被告居委会的鸡心滩亩6.67亩荒地,承包费每年1050元,承包期限从2009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底。协议签定后,原告除承包的土地外,另开垦荒地1.18亩,开始种植杨树苗、绿化树苗、牡丹苗以及盖建筑物等,2009年5月16日因县城区域总体规划的需要,卢氏县人民政府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被告居委会签定土地收储协议书,在被告居委会范围内,依法征用土地23.5亩,其中地面附着物占地补偿,每亩1.5万元。在被征用的23.5亩土地中,包括原告承包的6.67亩土地以及自垦荒地1.18亩。后被告镇政府对原告承包地中及自垦荒地中建筑物占地进行了补偿,其余土地的青苗补偿款原告到被告镇政府领取,被告知要求被告居委会开具证明,但被告居委会拒绝开具,2009年9月4日原告起诉来院,2009年12月22日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居委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卢氏县人民政府土地收储中心给予地面附着物占地补偿为每亩1.5万元,原告土地种植的是核桃树苗等,符合补偿的规定,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x元,被告镇政府应当予以支付。原告主张的承包地之外另行所开荒地1.18亩中青苗补偿款被告镇政府同意按照每亩7500元予以补偿8850元,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也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卢氏县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某甲青苗补偿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卢氏县X镇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亮

审判员白彦安

审判员胡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