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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合麦提江.图尔贡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合麦提江.图尔贡,又名艾X提.吐鲁洪,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合麦提江.图尔贡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艾合麦提江.图尔贡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艾合麦提江.图尔贡伙同他人正在郸城县妇幼保健院附近实施盗窃时被公安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住处搜得所盗手机25部。经物价部门评估,所盗物品价值298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合麦提江.图尔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左××、刘一×、郭××玲、巴××、邱××、信××、谢××、贺××、张一×、时××、马××、李××、刘二×、谭××、张二×、鲁××、王××陈述、证人曹××证言、收条、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拍照、价格鉴定结论书、郸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破案经过及被告人艾合麦提江.图尔贡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合麦提江.图尔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艾合麦提江.图尔贡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合麦提江.图尔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1年4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祖宁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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