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生于1983年6月,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委托代理人白杰,鹿邑真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又名张X),女,生于1980年2月,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现年5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现年46岁,汉族,大学文化,鹿邑民商法学会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王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白杰,被上诉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离婚。
二、双方当事人婚生男孩王某宇由上诉人王某甲抚养,被上诉人不支付其扶养费。
三、被上诉人张某乙婚前个人财产归被上诉人张某乙所有(详见原审审理查明部分),于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双方当事人因此事再无其它纠葛。
一、二审诉讼费共计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