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女,3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光辉,周口市川汇区蔬菜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38岁,汉族。
上诉人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光辉,被上诉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武某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缺乏事实根据。据本院庭审查证,被上诉人武某某虽外出打工3年,但依据上诉人田某某庭审陈述每年都回来探亲,不存在长期分居的事实,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婚生子女武某涛、武某霞到庭陈述亦不同意父母双方离婚,为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儿童的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不宜判决双方离婚。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