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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非法持有假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假币犯罪于2009年4月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恪信(略)事务所(略)。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假币罪,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庆德、徐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4月2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准备赶集使用假币时被抓,后从其家中搜出假币9990元。其中100元面额的95张、20元面额的5张、10元面额的39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xx证言、货币真伪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记帐本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持有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09年9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邵静波

审判员樊英杰

代理审判员张晓莉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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